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院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认定的范围为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
1、初次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承诺书》一同提交本人所在系。
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证明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①由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②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开支(自费)发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
④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须提供就读学校(全日制)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⑤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填写《承诺书》。
(四)班级民主评议
1、辅导员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须与本班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谈,详细了解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好面谈记录。
3、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名单。
4、各班成立以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和普通学生代表3-5名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系初审:各系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系根据班级评议结果及班主任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院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所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报学院领导办公会批准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时间安排
10月11日(星期四)各系根据贫困生认定程序开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经公示后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10月19日(下星期五)下午将汇总名单及相关表格(名单和表格均要电子版和纸质版)以系为单位装订好,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资助。
五、各系应对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六、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定,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请把雷竞技RAYBET和雷竞技RAYBET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分开评审。
附件1:雷竞技RAYBET贫困生认定标准
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4:承 诺 书
附件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学 生 工 作 处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1:
雷竞技RAYBET贫困生认定标准
参照湖北省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名学生每月用于在校生活费小于等于375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分为特殊困难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三个标准。
(一)特殊困难生。凡在院学习期间,家庭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生。凡在院学习期间,家庭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生。凡在院学习期间,家庭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困难生所列举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院(系): 专业年级: 班级:
学生本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学校 |
|
个人特长 |
|
||||||||||||||
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附件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院(系):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
|||||||
专业年级 |
|
|
班级 |
|
|
||||||||
银行卡号 |
|
在校联系电话 |
|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
||||||||||||
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
附件4:
承 诺 书
本人承诺:我所提供的关于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可靠。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院(系):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专业年级 |
贫困认 定档次 |
基本情况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