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2009年1月10日
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服务党的活动、促进党的建设出发,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确保党费收缴及时、使用合理、管理规范、安全运行,努力为全省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事的原则;
(二) 服务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向基层倾斜的原则;
(三) 管理从严、加强监督的原则;
(四) 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关于党费收缴
(一) 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
(二) 对于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其余县(市、区)的每月交纳党费1元。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三)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O.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l%交纳党费。
(四)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O.2元。
(五)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O.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三、关于党费使用
(一)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或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中央、省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费使用范围,研究确定党费使用的具体科目。
(二)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 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党费使用的具体办法,通过设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支持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开展党员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党费使用真正发挥政治经济社会效应。
四、关于党费管理
(一) 党费留存。
1、根据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现将市(州)、县(市、区)党委党费留存比例调整为:各市(州)每年上缴本地全体党员所交党费总数的25%,市(州)留用15%,县(市、区)留用60%。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上缴本地全体党员所交党费总数的40%,留用6 0%。
2、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每年仍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委组织部,留用30%,直接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缴纳党费的单位留用40%;省委高校工委、省公安厅现役办等单位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省委组织部,留用15%,直接向上述单位缴纳党费的单位留用60%;省国资委党委、省司法厅党委、省国防科工办党委等单位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委组织部,留用20%,直接向上述单位缴纳党费的单位留用50%。
3、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我省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lo%向省委组织部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市(州)党委上缴党费;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湖北省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省委组织部上缴党费。
4、县级以下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其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如数上缴。
(二) 专门成立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规定,其党费收缴和管理坚持先收缴再返还的原则,由其上一级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并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返还党费不层层执行,不影响本地本单位党费上缴总额。
(三)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司法厅党委、省国防科工办党委,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我省的党委,金融机构的湖北省分支机构党委,每年2月底前要将上一年的党费按规定的比例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同时,各相关单位党委组织部要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报告的内容是:上年底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党费预决算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初和年底要对全年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预决算,做到账目清楚。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对账制度。每年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对本级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主要是:需要使用党费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金额和用途→报党委或组织部门集体讨论审批→根据集体讨论意见,由负责人在申请报告上签批意见→党费使用后,由签批单位负责审查实际开支与审批报告是否相符。对于党费使用审批权限,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建立健全公开报告制度。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通报,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党费管理要坚持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专户存储,保证党费安全和管理规范。
六、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充分认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党委书记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长为直接责任人。党委要定期听取组织部门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并切实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不断总结和宣传好的经验和作法,把握工作规律,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研究收缴好、使用好、管理好党费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党费的最大效用,进而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服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文件中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